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6]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1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3月24日第二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1 / 3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 3
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第六条 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有无法定依据;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三)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七条 监督机关在对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中,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