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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和谐的司法环境,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近年来,我院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行政审判工作,坚持行政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的政治方向,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为目标,内外并举,综合治理,形成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强劲合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此,我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观念,端正“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通过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特别是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消除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了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努力追求行政审判效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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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统一
2004年至今,我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6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333件。所有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中,没有一起被告不出庭应诉或不答辩、不提供证据等情况。所有诉讼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改判,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一)贯彻立法宗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院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共利益,又要通过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为坚决予以维护;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果断判决其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审查阶段,引入听证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执行;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裁定不予执行,充分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执行阶段,对准予执行的案件,以说服教育为主,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了矛盾激化。
(二)公正高效审判 ,营造行政审判工作和谐司法环境 行政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我院始终把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放在第一位,坚持案件快审快结,力求“胜败皆服”的办案效果。几年来,未出现一件错案,没有发回重审和二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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