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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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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习形式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夜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的门类授予: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达到本细则要求的学术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条件: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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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在我校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3个月内未申请授予学位者;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1年内未申请授予学位者;

(三)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学位授予条件者方能提出学位授予申请,且每人只能申请1次;

(二)每年4月份和10月份为申请学位授予受理月,逾期不受理学位授予申请;

(三)申请人在受理月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核对确认《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自学考试毕业生需填写),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教务处择优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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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复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结果上报教务处并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学习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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