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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受理业务公告(2020)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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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受理业务公告(2020)

为规范我市消防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广西消防总队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项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受理事项公告:

一、受理审批项目规模和方式

(一)消防行政审批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不纳入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住建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2、适用《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3、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

4、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健身休闲场所;

5、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通过时综合体、商场、市场内已建成并同时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但在综合体、商场、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申请人因工作或经营需要确须办理并主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除外。

(二)自贸区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执行。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办理问题

(一)变更场所名称或遗失补办的。对申请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场所名称或证件遗失后申请补办,申请人承诺未变更其他申请事项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受理,在核实申请人身份符合法定条件后,当场给予变更或补办,发放新证件并收回旧证件,旧证件遗失的,予以注明;受条件限制,当场制证有困难的,可顺延1个工作日送达。

(二)变更证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对申请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申请人承诺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无变化的,应当场受理,并当场对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所对应的内容,对具备条件的当场发放新证件并收回旧证件;受条件限制,当场制证有困难的,可顺延1个

工作日送达。对不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后办理。

(三)变更证件的审批。对上述证件变更项目,符合当场发证条件的,由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主办人员直接办理,无需报经单位行政领导审批,但均应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流转备案,并注明“仅变更证件场所名称”“仅变更证件法人”“证件遗失补办”等字样;所更换的新证件应编配新的文号,并与新建公众聚集场所项目的文号有所区分,单独进行排序和登记管理。

特此公告!

合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代章)

2020年6月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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