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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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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

银发〔2011〕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七、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需要,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

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八、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

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单独统计,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十、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十一、银行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在本机构发生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相关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贷款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等职责,监督银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十三、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引导银行做好对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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