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对比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0】 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行地。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地。 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 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2 / 10
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达借款人账户时; 票据权利时; 得票据权利时; 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3 / 10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际支配权时; 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保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道的; 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4 / 10
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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