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李玉国因请求确认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doc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7 4:22:1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李玉国因请求确认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

(2002)庆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国,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董学斌,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1-12号楼1单元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省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安楼2号5单元402室。

第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

代表人兰战林,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书,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喇嘛甸镇宏伟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让胡路区7-2号楼4单元201室。

原审原告李玉国因请求确认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玉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学斌,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刘春义,第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斌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李玉国于1985年在第三人宏伟村取得宅基地一处,1999年9月,原告又向宏伟村递交一份宅基地申请书,宏伟村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1999年10月,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批准李玉国在宏伟村六屯建162.5平方米住宅一处,同时收取原告交纳的该宅基地规划费727元,宅基地使用证工本费50元。同月,原告李玉国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将住宅建在自己承包的果树地地头。2000年3月,原告与第三人解除果树地承包合同,由于原告住宅占地影响下一轮的土地承包,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管部门要产权证无结果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原告自行将所建162.5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拆除。原审认为,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在原告李玉国已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不认真审核,又批其另一处宅基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对因该行为收取的规划费和宅基地使用证工本费应予返还。原告李玉国要求赔偿房屋拆除造成损失4万元,由于其存在欺骗过错,而且房屋系原被告自行拆除,因此对原告李玉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1999年9月实施的审批李玉国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收取的规划费727元和宅基地使用证工本费50元返给原告。三、驳回原告李玉国要求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赔偿因违法批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李玉国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史财的证言不予采信是错误的,房屋拆除并非出自上诉人自愿,是村委会以村民利益相要挟才导致房屋被拆除的,既然不是出于上诉人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上诉人的违法批准,不会导致上诉人建房,也不会导致

李玉国因请求确认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doc.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5bhhy2vo6a7d82u9zjlx7yogl1itcy00ilr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