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
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119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8日
1 / 3
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提速提质提效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和上缴税金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均突破70%,万人拥有企业100户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10万户和50万户,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其中,到2016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和上缴税金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达到65%,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6万户和38万户。〔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2014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完善服务环境以及规模企业、新三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奖励补助。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合称“各县(市、区)”)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1:1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分别与省、市财政资金配套,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财政保证金总额的8倍放大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和辖区内小微企业提供“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贷款,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从2014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 2 / 3
小微企业贴息贷款,其中,2014年市、县两级财政共安排3亿元资金。具体资金管理办
法由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税收扶持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