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市发[2011]25号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公告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的通知》(冀政办发电[2011]4号)要求,省农业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宣传公告,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农业(农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宣传公告按要求格式制作后广泛发放、张贴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者、相关市场等。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宣传内容。各地发放宣传材料数量请于6月8日报农业厅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姚剑,电话:0311-86065019
附件:1、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严格规
范种植业生产的公告
2、农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宣传公告 3、畜禽养殖、运输质量安全宣传公告
4、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质量安全宣传公告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宣传公告
6、兽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宣传公告 7、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宣传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以一张42厘米×60厘米白纸印制。标题:X:45 Y:80,“公告”二字:80,正文:2号方正书宋,落款:2号方正黑体。
主题词:农业 宣传公告 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市场处 2011年5月25日
附件1:
关于打击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严格规范种植业生产的
公告
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严格规范种植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收获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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