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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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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教育承载力分析)应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300米、小学服务半径500米、中学服务半径1000米配建教育设施。教育设施配套规模与占地详见附表3: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老城区的居住类开发项目应作教育设施承载力分析,配套满足的,可以实施;不满足的,不得开发居住类项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规定)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叠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表(附录3)执行。

(二)停车位配置必须在本地块内解决,不得跨项目异地设置停车位。 (三)项目地块在满足规划规定停车位指标后,可以设置机械停车位,但不计入规划规定指标应设置的停车位数。

(四)建设项目小区内道路宽度大于等于6.0米时,可沿道路设计停车位。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大于12米时,可设置室外停车位,沿建筑应留出不小于3.0米的人行通道。

第三十九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其他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设完毕,未完成配套建设的,非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不得新开工,已完工的非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规划核实验收。

第四十条 (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居住类项目的托幼、中小学教育设施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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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绿化景观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周边环境和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保障房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应按照附表3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章 城市空间景观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拼接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临江河、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

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

2.计算高度小于60米的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后计算间距和退让;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建筑间距和退让。

第四十四条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风貌协调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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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四十五条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六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四十八条 (建筑平面、空间形态)平面布局灵活多变、条式建筑与点式建筑相结合,建筑空间形态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应高、中、低有机搭配,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

第四十九条 (建筑识别性)建筑布局应增强识别性,多栋建筑不得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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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雷同,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建筑立面相同、色彩相同、高度相近的建筑在同一界面或界面延长线上布置时,连续布置不宜超过三栋。

第五十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按照下列原则控制:

临江(河)建筑高度应遵循近水低远水高的原则,使后排的建筑应具有较好的江河视线景观。

临保护山体的建筑应遵循近山高远山低的原则,临山建筑布局应形成较好的视线通廊。近山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二。

对风貌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城市天际轮廓线区域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风貌专题论证(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临街、临水体开敞空间)临江(河、水库)、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

(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五十二条 (夜景灯光) 沿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两岸及临32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建筑类别、节庆分级科学设置,体现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管线、室外机)新建建设项目实行管线入地敷设、空调外机位及排水设施应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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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围墙要求)新建建设项目的围墙应透空透绿,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米。功能上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建筑风貌)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色彩、造型等应符合《铜仁市中心城区城市风貌规划》的相关规定,体现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铜仁历史文化内涵。

第五十六条(屋顶要求)24米以下建筑物应设置坡屋顶,24米以上宜采用坡屋面。

第五十七条 (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延续原有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

第五十八条 (净空保护)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六十条 (山体及护坡景观)严格执行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对开挖后的护坡进行景观性设计,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和绿化。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六十一条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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