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向非合同签订单位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在控制额度内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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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帐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章 资金筹集监管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与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安排应对应一致。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等。
第四章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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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 (一)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项目概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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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收到投标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相关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已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
第五章 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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