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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审核完善稿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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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各企业应根据机组或系统冷热态等不同的工况界定一级与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的转换条件,具体实施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许可手续。

5.2.13新机新制的企业长期外委项目可由承包方填写、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是由经过本企业培训、考试、审批、公布的人员担任。

5.2.14对于机组大、小修中对外发包作业,承包方是系统内发电企业检修队伍的可由承包方填写、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是由经过承包方培训、考试、审批、公布的人员担任。

5.2.15对于5.2.13与5.2.14条之外的对外发包工作,按照本标准规定必须办理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具备本标准4.2.2.8条要求的承包方工作人员担任。同时,每份工作票应安排一名工作协调人,工作协调人由本企业相应专业的员工或本企业长期外委项目部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由本企业工作协调人协助办理工作票。

5.2.16下列情况可以不使用工作票

5.2.16.1在下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处置,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a.现场发生人员触电、机械伤害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需要立即停电、停止设备或系统运行解救;

b.现场发生火灾,需要立即进行隔离或扑救;

c.设备、系统运行异常状态明显,保护拒动或没有保护装置,不立即进行处理,可能造成损坏。 5.2.16.2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升压站、配电室、电缆沟道及夹层、电气及热控小间等危险重要场所以外进行的以下工作:

a.进行作业区域隔离和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的搬运、摆放等工作前准备工作; b.在工作现场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c.生产场所电话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通讯器材维护、更换,门窗修缮、地面保洁; d.汽、气、水、油、氢、煤、粉、灰、渣采样类的工作;

e.在生产现场进行的煤、油、酸、碱、灰、渣、石粉、石膏、石子煤等装卸及清运工作;

f.在机加工车间、设备检修间、检修班组内,维修已经从设备、系统上拆卸下来的设备、部件; g.在机加工车间、设备检修间、检修班组内,对机具、工具进行检验、维修工作; h.在实验室进行的化验工作,进行仪器仪表、测量器具等的检查与校验工作; i.履行审批手续后的保护投退工作。 5.3工作票的执行 5.3.1工作票的生成

5.3.1.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3.1.2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选择使用工作票的种类,填写工作票。 5.3.1.3工作负责人结合“三讲一落实”工作,填写工作票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票。 5.3.2工作票的签发

5.3.2.1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发。

5.3.2.2签发工作票的同时,要审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内容。

5.3.2.3涉及A、B类设备检修工作时,还应由本企业的点检员审核进行签发。 5.3.3工作票的送达

需要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计划性工作,应至少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对应运行值班处,非计划性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送达对应运行值班处。 5.3.4工作票的接收

5.3.4.1接到工作票后,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5.3.4.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问题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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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作票使用种类不对; b.安全措施有错误;

c.安全措施中的动词被修改,设备名称及编号被修改,接地线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d.错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规定; e.“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空白; f.没有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内容;

g.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区进行动火工作没有附带“动火工作票”; h.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不符合规定。 5.3.5安全措施的布置

5.3.5.1安全措施中涉及能量、危险物质隔断与排净的,应有明确可靠的物理见证标志标识。

5.3.5.2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单元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运行人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填写操作票,依据操作票做好现场安全措施。

5.3.5.3如需其他专业配合执行的安全措施,需值班负责人填写《运行操作联系票》,送达至需配合的专业执行安全措施。配合专业执行完毕后在《运行操作联系票》填写完成情况,签名后回馈《运行操作联系票》。

5.3.5.4与酸、碱、油、氢、氨和有一定温度、压力等危险有害介质相连接的系统,以及与公用系统相连接的隔绝点(第一道门)应加锁或装设堵板。

5.3.5.5多项工作涉及同一安全措施(含接地线)时,应按照工作票数量设置对应数量的锁闭措施。工作终结一项,解除一项,所有锁闭措施全部解除后方可恢复该措施。

5.3.5.6现场悬挂的标志牌必须进行编号管理,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标志牌编号。 5.3.6工作许可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开工后,严禁运行或检修人员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5.3.7工作

5.3.7.1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确认工作班成员熟知和掌握;工作成员逐一在“声明栏”中签字,方可开工。工作中要结合现场变化情况和“三讲一落实”,动态补充、完善危险点控制措施。

5.3.7.2工作中,需要其他专业人员配合时,应在工作票“配合工作”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工作负责人应对参加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交底;配合工作人员补充危险点控制措施,在“声明栏”中签字后,方可参加工作。 5.3.8工作监护

5.3.8.1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监护工作全过程; 5.3.8.2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两小时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5.3.9试运

5.3.9.1设备试运项目:

a.对于不能直接判断检修设备性能及检修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工作终结前必须进行试运;

b.所有泵、风机、电机、开关、电动(气动)阀门(档板)等设备大修或解体检修后均需进行试运; c.所有保护、连锁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d.所有辅机的控制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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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变动其它工作组安全措施时,进行试运工作。在试运前,工作负责人负责将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后,方可试运。执行总工作票的,进行试运前,工作许可人应将原票和所有的副票全部收回。 5.3.9.3不具备试运条件的,要在“检修设备试运”栏目中填写原因,并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内,遗留问题逐班交接。

5.3.9.4如需变动其他工作组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同时将相关工作票全部收回,经其他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变动安全措施,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开始试运。 5.3.9.5试运结束后仍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仍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3.10工作票终结

5.3.10.1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安全设施(照明、护罩、护栏、外壳接地线、盖板及标识等)是否恢复完好,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并加盖“已执行”章,工作票终结。

5.3.10.2运行值班人员将恢复安全措施的情况汇报值班负责人。对未恢复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逐班交接。

5.3.11工作间断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确认工作班成员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成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3.12工作人员变更

5.3.12.1工作负责人变动时,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日志。执行总工作票的,总工作负责人变更时,应在原票和副票同时办理变更手续;分组工作负责人变更时,应在原票和所对应的副票上同时变更。

5.3.12.2工作班成员变更,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变更情况”栏注明变更人员姓名、变更日期及时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学习、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声明栏签名后,方能加入工作。执行总工作票的,分组成员变更时,可只在该组副票上办理变更手续。 5.3.13工作延期

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小时向值班负责人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办理工作票。执行总工作票的,延期时,应在原票和所有副票同时办理延期手续。 5.4工作票管理 5.4.1基本要求

5.4.1.1企业的运行、检修主管部门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执行与管理的监督考核部门。

5.4.1.2企业领导对工作票的正确实施负管理责任,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5.4.1.3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车间(分场)要对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检查,并在“管理人员检查”栏目签字,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原则上,工期超过24小时的第一种工作票,管理人员必须检查。

5.4.1.4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对已经执行工作票按月统计分析和考核,并将结果报安全监督部门复查,安全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和改进措施。

5.4.1.5已执行的工作票由设备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按专业,分票种,以编号顺序收存,保存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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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运行、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要建立工作票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日期、时间、检查人、发现的问题、责任人。

5.4.1.7安全监督部门每月应重点按以下原则检查本企业无票作业情况:工作票数量必须与缺陷、定期工作、技改等检修维护工作量相符;每张一种工作票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操作票;对无票作业的情况,应及时汇报领导并对有关部门予以考核。

5.4.1.8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擅自改变工作票内所列安全措施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5.5工作票检查

5.5.1工作票的静态检查内容(以下任一情况视为“不合格”工作票)

a.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b.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c.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况不符; d.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要求; f.使用术语不规范且含义不清楚; g.未按规定盖章;

h.已终结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i.安全措施栏中,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j.安全措施栏中,不按规定填写,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样; k.用票种类不当; l.未按规定使用附页; m.无编号或编号错误;

n.未按规定对应填写编号或未打“√”或未写“检修自理”; o.应填写的项目而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 p.字迹不清或任意涂改;

q.在保存期内丢失、损坏、乱写、乱画;

r.已执行安全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

s.“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空白; t.重要安全措施遗漏;

u.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声明栏中人员签名与工作班成员不符; v.签发方和许可方任一方修改超过2处者;

w.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5.5.2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内容

a.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b.工作负责人是否随身携带工作票,其中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是否准确,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c.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是否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声明栏中是否有全部工作班成员的签名;

d.票面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100%落实;

e.所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编号、位置是否记录齐全完整等; f.动火工作是否认真填写“动火工作票”,是否按规定测量可燃气体(粉尘)浓度; g.是否存在无票工作或先工作后补票的现象;

h.是否存在未经运行人员允许,检修人员改变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现象; i.工作负责人是否始终在现场执行监护职责; j.检修设备是否按规定履行押票试运手续;

k.不按规定办理和填写工作负责人变更、工作票延期和检修设备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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