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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项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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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项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

【调查材料释义】

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是指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合并、分立内部决议文件、政府审批文件、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公告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各类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可见公司合并、分立时应通过股东会的决议,相应会产生公司内部决议等文件,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项目单位合并、分立还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

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一)内部决议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合并方签署的合并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身份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并各方及合并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府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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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公司债务情况说明;验资报告;公司债务清偿方案; 告知债权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工商备案登记; 股东关于公司债务清偿的承诺与声明;按拟定方案清偿后公司财务状况报告;

(四)公告文件:合并、分立事项说明;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政府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

(五)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各方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分立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各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调查意义】

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对项目单位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复杂,涉及文件较多,为保障公司合并、分立合法合规,不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上述调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各类文件应当齐全,项目单位应全面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律师于尽职调查时应当审核这一关键内容。上述文件既是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时履行了必要程序的证明,亦是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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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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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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