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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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单位因合并、分立产生的各类相关文件出具的时间、载明的内容、相关政府部门的盖章等信息,对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方式主要为对相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核以及到相关政府网站进行查询;如网站无法提供此项公开查询功能的,可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二、完整性审核
对“材料释义”中所述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的每个要素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无缺失项或不明项。此外,“材料释义”中未包含的但与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有关的其他文件应一并予以审查。 三、合法性审核
1、出具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
2、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是否出具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相关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4、相关文件是否经过主管单位的盖章; 5、各项文件之间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6、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的相关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7、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内部文件的通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8、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相关文件的内容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9、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政府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取得; 10、其他可能对拟议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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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撰写要求】
1、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当载明:
(1) 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各项相关文件的种类、名称、出具时间及单位等; (2)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各项相关文件所记载的主要内容; (3)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各方履行情况; (4)项目单位合并、分立后存续情况;
2、如发现对拟议交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合法性问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参考案例】
案例一: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未取得相关政府审批文件 一、基本事实:
项目单位为一家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单位,属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为扩大其行业影响力及市场占有率,欲与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项目单位于2014年X月X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与B公司合并的决议。同日,项目单位与B公司签署了相关合并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项目单位与B公司分别办理了各自内部决议文件,根据合并后审计报告对公司债务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债务清偿情况作出声明,于合并后法定期限内通知了债权人,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但是项目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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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三、面临的风险:
项目单位系外商投资企业,与B公司合并时未到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此操作方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项目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解决方案:
我们建议:项目单位尽快补办相关审批程序,获得许可证书。并且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作出承若,除此项瑕疵外,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相关文件齐全,不存在其他漏洞,如因未经审批进行合并、分立受到行政处罚,由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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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内部决议文件、政府审批文件、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公告文件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相关文件获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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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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