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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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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法院”,修改为“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以及在裁判生效后可到检察机关申诉”。

修改条款说明: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可以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并让当事人明确知道除上诉外还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司法救济途径。

8、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本法一百八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修改说明:将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有利于解决人民法院违法调解的突出问题。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定监督的权力,有利于将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9、建议将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作为本条第一款。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再审的裁定。

修改、增加条文说明:抗诉案件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建议取消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在三十日内进入再审程序。

10、建议将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发表出庭意见。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修改条文说明:主要是明确规定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责。

11、建议在第二百零一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

增加条文说明: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明确纳入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之内,同时明确监督的方式。

上述建议在立法修改尚未实施前,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实施细则,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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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具有当然的合法性。 在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的情况下,在国家和民众对加强检察监督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的形势下,推动和促进这项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可以从现有法律下和修改法律时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当前主要是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即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抗诉;补充和完善检察建议;增强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的说法论理性;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时作出有利于法律监督的司法解释;加强法检两家在抗诉再审中的制约配合和沟通协调。修改法律时主要是在立法方面有理有据地争取全面补充、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有关内容,即明确对民事审判的监督范围应包括审前监督、审中监督和审后监督;赋予民事检察监督应有的权利;明确纠正和查处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方式和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的健全和完善,最根本的保障还是在对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上,具体地就是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文提出了两个方面12条具体修改建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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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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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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