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是指与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国家,根据本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竞相要求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引起的积极冲突;或与案件相关联的国家都放弃对案件的管辖引起的消极冲突。
【一是积极冲突:
”一事两诉“——对同一国际民事案件,原告先后或分别在几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几个原告分别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当事人双方分别作为原告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事两理“——是在一事两诉的情况下,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即为一事再理法院,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又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该国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原则 1、合意管辖原则 2、有效原则
3、便利原则
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
【1、合意管辖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由何国法院来管辖。该原则必须与有效原则和便利原则结合使用。 2、有效原则:各国在确定国际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应考虑确保依其确定的管辖法院所作的判决所得到承认和执行。绝大多数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便是有效原则的体现。其地位最重要,当合意管辖原则与有效原则相冲突时,有限考虑有效原则。
3、便利原则:当依管辖国的立法规定对某一特定案件无管辖权,而由于诉讼的便利条件,当事人迫切要求在该国获得法律救济时,管辖国法院应从便利当事人出发,裁定本国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该原则确定的管辖权不得与依合意原则和有效原则确定的管辖权相冲突。 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相同当事人就同一国际民事纠纷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分别在不同国家起诉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即(1)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已在某国法院起诉的,他国一般应不再受理或停止诉讼;(2)相同当事人间已由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一般应由内国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 (三)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方法: 1、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2、承认外国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法律效力 3、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4、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5、在特定案件中规定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限制性条件 6、采用必要管辖权制度
7、缔结国际条约
较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有:
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
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
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8、有关国家就具体案件进行直接协商
四、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一)级别管辖
区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大小、标的额大小来确定的。 (二)地域管辖
1、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均有管辖权 (8)被告住所不在中国的合同、财产权益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4、 协议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默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七章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主要问题 一、法律冲突
二、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结构、类型 三、系属公式 重点问题
冲突规范的类型
系属公式的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Conflict of laws),它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二、产生原因
1、制度基础---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2、物质基础---各国自然人和法人间的民商事交往并形成涉外民商事关系。。
3、主观基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一)以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法律冲突可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1、公法冲突是指不同国家公法在适用于同一案件时发生的冲突。
2、私法冲突是指不同国家私法在适用于同一民商事行为时发生的冲突。
(二)以法律冲突的性质为标准,法律冲突可分为空间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
1、空间法律冲突指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阶级、部落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三)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以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实际利益的关联性为准,法律冲突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这是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柯里(Currie)率先提出的。
1、如果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会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带来不同的结局,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法律冲突为真实冲突。
2、如果一个案件表面上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实际上法律适用的结果只与其中的一国有实际利害关系,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法律冲突为虚假冲突。
(四)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以发生冲突的法律的效力不同为准,法律冲突可分为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1、平面冲突是指处于同一层次、同等地位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2、垂直冲突是指处于不同层次或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宪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
(五)依法律冲突发生阶段为准,它可分为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1、立法冲突是立法者立法权限的冲突,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效力上的抵触。
2、司法冲突是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矛盾。
3、守法冲突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立法冲突而导致其法律义务的不一致、不平等甚至相互矛盾,这样,当事人不知道应遵守哪一种法律。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的解决办法
1、对于公法,各国一般贯彻属地原则,适用内国法。所以,对于公法冲突,除个别国家适用解决私法冲突的冲突规范外,各国尚无比较好的一致的解决办法。
2、对于私法冲突,各国一般采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加以解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适用统一实体法条约解决法律冲突也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选择。 (二)空间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1、对于法律的空间法律冲突,无论是国际法律冲突还是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依照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2、对于解决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按照属人原则适用法律。
3、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用“法无溯及力”或“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加以解决。 (三)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的解决办法
1、对于虚假冲突,柯里(Currie)主张直接适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州的法律。 2、对于真实冲突,凯弗斯(Cavers)主张“规则选择法”,依照有关国家的具体规则的内容和适用结果决定法律的适用;而柯里(Currie)提出按照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对有关国家利益影响的大小决定法律的选择。
(四)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的解决办法
1、属于平面冲突中的国际与区际法律冲突一般采用冲突规范解决;时际与人际法律冲突分别适用上述解决办法。
2、垂直冲突一般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解决。 分类标准 种类 公法冲突 私法冲突 空间上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解决办法 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 法律适用规范和统一实体法规范解决 运用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规则解决 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没有统一规则,可适用于各自属人法 发生领域 法 律 性质 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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