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此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登记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必经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变更登记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依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除了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外,法律还允许其有关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一)财产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第2条、5条、17条,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该法第20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二)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拒绝摊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企业名称专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一)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会计事务管理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三)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在用工管理事务和社会保险事务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该法第23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况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 (一)清算的程序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在上述顺序中,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责任 (一)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和地区立法的通例。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还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里的5年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
(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该条规定,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二、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如果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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