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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进口蒙古马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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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进

口蒙古马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36号)

关于进口蒙古马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马肉产品输华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允许蒙古马肉产品(仅指马肉馅的包子或饺子)输华。蒙古输华马肉产品应符合《进口蒙古马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蒙古马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1 / 3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

进口蒙古马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蒙古输华马肉产品是指由马肉为馅心、小麦粉为皮,制作而成的速冻包子或饺子。 二、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蒙古输华马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符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三、产品原料要求

蒙古输华马肉产品中所使用的马肉原料应来自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注册的肉类生产企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食品农业部关于中国从蒙古国输入马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四、环境温度要求

蒙古输华马肉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不得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产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18℃。 五、食品安全要求

蒙古国输华马肉产品应符合蒙古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六、食品卫生证书要求

每批符合要求的蒙古输华马肉产品应随附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出具的英文食品卫生证书,格式及内容附后。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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