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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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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7.2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十一)关于车用气瓶充装记录。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内容,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和粘贴充装标签。

(十二)关于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

鼓励气瓶制造企业将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和监检证书上网公示(应与气瓶瓶号钢印或在气瓶上装设的识别条码对应),

并在产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印制识别二维码,为用户提供利用手机上网查询真伪功能。经气瓶用户(买方)同意,实施上述措施的气瓶制造企业可以不再向用户提供纸制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品种级别

2. 气瓶制造许可品种级别 ? 3. 气瓶阀门制造品种分项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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