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 投资的披露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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