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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17:43:5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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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主要包括:一、现状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策及建议等方面内容。

参见附件4的《教育决策参考》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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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教育决策参考》样稿

【本期要点】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自1978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从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的保障到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实质。本期刊登的课题研究成果,分析了我国当前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与救济手段等对策建议。

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

学习权是学习自由权和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构成的统一体。学习自由权包括选择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的权利、自由支配学习时间的权利、想象和创造的权利、质疑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发展个人兴趣及特长的权利等。学习条件保障权包括获得学习机会的权利、获取学习资源和信息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学习权可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的学习权两种,其中被协助的学习权就是受教育权。主动的学习权提倡学习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式,强调学习者自身的主动性,具有自由权的性质;学习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协助,要求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积极作为,具有社会权的性质。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1978年以来,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5年)为复原与萌芽期;第二阶段(1986年至1995年)为探索与拓展期;第三阶段(1996年至2005年)为巩固与发展期;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全面繁荣期。1978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较早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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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学习权的部门规章,对学生入学、转学、退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严格的控制性规定。此后的教育立法,特别是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以及2005年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2.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取得的进步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充分保障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开始,通过一系列相关立法,我国学生的学习条件保障权逐步实现,相应的保障机制趋于完善。

第一,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得到全面保障。继1986年《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行规定后,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从业人员提供学习的条件和便利。”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更是强化了不能让适龄儿童辍学的规定。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使流动儿童的入学也有了保障。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再一次对未成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第二,学生获取学习资源的渠道更为畅通,获取信息更加便利。《教育法》明确学生享用学校教育资源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校外设施,诸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也为校内外活动机构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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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课余活动做了相关规定。

第三,学生发展个人兴趣和特长的权利受到重视。国家提倡开展多样活动,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相关立法要求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四,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1995年《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保障教学条件、教育教学方法的公平。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和非重点班,以保证相对的公平,流动儿童不容被歧视。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流动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五,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趋于进步,申诉制度逐步建立,诉讼制度开始适用于教育领域。1995年《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方法给予明确规定,指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在学习自由权方面。首先,学生思考、想象和创造的权利逐渐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进了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思考、创新能力的发展。其次,学生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权利有所发展。如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二、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学习权的规定发现,学生学习权正在受到教育法的关注,学习权的许多子权利也已得到保障。但就学习权的整体而言,还有很多方面比较薄弱,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选择自由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侵害学生学习权、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在教育的标准、质量和条件上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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