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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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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作者:田磊

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02期

摘要: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行为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3)02-0034-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关于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继受与否的争论由来已久。物权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国民法学界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是支撑整个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核心理论,完整地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继受。中国法学界接触到物权行为理论源于日本法学的二手资料,加之中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实践中的典型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形式,因此,大多数学者对反映现代化交易中的物债二分加以否定。“物债二分”到底是逻辑的必然还是价值的权衡?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法学家的“创造”还是对生活的“发现”?这一问题正是物权行为理论所要解决的,笔者特在此文中予详细解释。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推演

(一) 逻辑起点——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从法律生活的角度来看, 世界可以区分为作为主体的“我”与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两个部分。权利乃是联结主体与客体的媒介, 因此权利所指向之对象即为外部世界, 而权利客体乃是作为权利对象的外部世界之组成部分。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提出,可以被主体的意志支配的客体有三:外在于我的有体物;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自由意志;他人在与我的关系中所处的状态。此三者的分类即相当于其哲学上的“本体”、“因果”和“相互关系”[1]。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权利的客体包括“物”、“给付”和“法律关系”[2]。由此构成了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基本区别。支配权是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上的利益的权利类型。具有意思独断性和意思绝对性的特征。请求权是权利人必须要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才可以实现权利目的或权利上的利益的权利类型。具有意思相对性的特征,其实现有赖于相对人的履行[3]。在民法中,支配权的典型者就是物权,请求权的典型者就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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