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报告”是指企业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五条 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抄送属地工会组织,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二)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三)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验收后7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
(四)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督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判定依据等内容;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介绍,包括治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措施、所需经费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治理进度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安全管理部门要将“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单位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双报告”制度。把落实“双报告”工作情况作为评优评先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双报告”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集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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