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5) 垫板磨穿、断裂或变形。
13.3.4 轨枕道渣结构的混凝土轨枕更换或维修时,可拆除全部垫板,对起道地段进行捣固,对非起道地段进行全面或局部重点捣固。道床捣固时应在钢轨两侧各450mm范围内均匀捣实,枕下道床应填充饱满。 13.3.5 无枕无渣结构的轨道进行标高调整时,宜采用增减或调整垫板的方法。垫板应垫在轨底与橡胶垫之间,调高垫板每处不得超过两块。若需帮焊螺栓时,不宜超过两次。
13.3.6 联接零件应定期涂抹润滑油保护,螺栓宜加扣塑料盖。 13.3.7 应随时清扫轨道槽,保证排水畅通,检修方便。
14 码头护舷维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应对护舷技术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使用情况检查,护舷损坏、掉落或因老化、腐蚀等原因降低防冲能力时,应及时更换。 14.1.2 由于船舶非正常靠离泊时碰撞、拖带等原因造成护舷损坏、掉落时,应及时组织修复。
14.2 检查与维修
14.2.1 橡胶护舷贮存与装运时,应保持清洁与完好,不得与腐蚀 性物质接触,不能有影响使用性能的明疤或缺胶。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14.2.2 鼓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1) 护舷本体老化,裂口长度大于1/4周长; (2) 护舷吊环、锚链锈蚀严重; ‘ (3) 护舷防冲板变形,腐蚀严重;
(4) 护舷贴面板损坏或掉落数量超过10%。
14.2.3 对鼓型护舷本体进行局部加固处理重复利用时,应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14.2.4 充气帽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1) 半充气护舷气压小于0.04MPa、充气护舷气压小于O.06MPa时,应及时充气;
(2) 护舷本体明显漏气或充气后很快泄压; (3) 护舷帽套竖向裂口长度大于300mm;
(4) 固结拉环裂损、锚链损坏严重。
14.2.5 圆筒型及漂浮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1) 护舷本体沿纵向撕裂大于1/4筒体长度; (2) 护舷大杠(钢管)弯曲,其弦切角大于15。;
(3) 护舷锚链、吊环、卡环等锈蚀严重,损坏面积大于1/3。 14.2.6 V型护舷、D型护舷本体撕裂长度超过1/4体长时,应进行更换。
14.2.7 在立柱、水平梁上安装的护舷时,其联接槽钢两端不得向外弯曲。
14.2.8 锚固螺栓松动或掉落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14.2.9 木护舷本体压裂、撞伤或腐蚀损坏超过1/4体长时,应及时更换。
附录A 主要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
A.1 重力式码头
A.1.1 重力式码头按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混凝土方块式、钢筋混凝土沉箱式、钢筋混凝土扶壁式等。
A.1.2 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分类应符合表A.1.2的规定。
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A.1.2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整体稳定 稳定 稳定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沉降与位移明显,允许值,发展缓慢 且继续发展 损坏 略有损坏,腐 蚀量超过设计允 局部损坏 普遍损坏 严重损坏 严重损坏 严重损坏 2 3 4 5 主要结构及构件 钢结构及构件 抛石基床 附属设施 完好 完好 完好 齐全 完好 基本完好 基本完好,腐 蚀量不超过设计 基本完好 基本齐全、完好
A.2 高桩码头
A.2.1 高桩码头按其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板梁式、无梁面板式、桁架式、高桩墩式、承台式等。
A.2.2 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应符合表A.2.2的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A.2.2
序号 l 2 3 4 项目内容 整体稳定 主要结构及构件 护脚、挡土墙 附属设施 一类 稳定 完好 二类 稳定 基本完好 三类 四类 沉降位移略超过允沉降与位移明 许值且缓慢发展 显,且继续发展 损坏 局部损坏 普遍损坏 严重损坏 严重损坏 完好 基本完好 齐全完好 完好 基本齐全、
A.3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
A.3.1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应符合表A.3.1的规定。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A.3.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允许值且缓慢发展 四 类 沉降与位移明显,且继续发展 1 整体稳定 稳定 稳定 2 实体斜坡道 完好,无沉陷塌坡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变形 普遍沉陷、塌坡、沉陷、塌坡 变形 严重 3 基本稳定,略有局部有不均匀沉结构稳定,无沉固定式引架均匀沉降且不超过降,略超过允许值降变形,混凝土(架空斜坡道) 允许值,混凝土表且在缓慢发展,混表面完好 面基本完好 凝土普遍损坏 沉降变形明显且继续发展,混凝土严重损坏 4 浮码头 完好 基本完好 损坏 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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