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工作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7、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的情况,不得少于三次。特殊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8、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9、通风科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科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0、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瓦斯检查工全部在井下本人负责区域范围内指定地点交接班,
2、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爆破、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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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3、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4、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上班,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通风科值班领导,由通风科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科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进班之前要详细清点瓦斯检查工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
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所有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仪器、仪表台帐、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等。
2、所有安全仪器、仪表的领退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确保完好。 3、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时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要爱护仪器、仪表,熟悉仪器、仪表的构造、性能及测量范围,掌握其用途、主要技术参数及技术特点、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等,以确保正确安全地使用,延长仪器仪表的使用寿命。
4、安全仪器、仪表使用交回后,发放工应及时将仪器、仪表擦拭干净,各部件应保持连接牢靠,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应平稳、柔和。
5、各种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维修。维修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应配备所需用的一切工具。工作间应保持清洁、明亮、干燥,无粉尘飞扬。操作地点要有合适的工作台。
6、仪器、仪表的拆装应按其说明书规定的顺序进行。
7、各种仪器、仪表要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工作原则上谁使用谁保养。严格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易生锈的零部件要涂抹专用防锈油。传动部分要保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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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润滑。便携仪、瓦斯机、自救器的保养工作由修理室和发放室承担。
8、瓦斯探头在使用期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效一次,保证灵敏可靠,每天清扫瓦斯探头隔爆罩上的煤尘,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9、电源箱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检修,保证完好率100%,安全检测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
10、自救器、瓦斯机实行统一发放、修理、保管,每天检查瓦斯机外观及内部气路、电路、光路是否正常,保证完好率100%,每7天必须对瓦斯机进行气密效正。
11、长期存放的仪器应避免日光直射,自救器应远离热源,不要与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同放一室,应存放在室内通风良好、干燥、整洁的库房中,并设专人管理。
12、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效正,强检的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要求送交国家指定的质检单位进行校验,送检工作须提前一个月与矿计量办联系,由计量办送检或委托送检。
13、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仪器仪表不得投入使用,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14、故意损坏仪器仪表者加倍罚款,不懂得仪器仪表性能擅自使用而损坏者,照价赔偿。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1、 爆破工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2、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3、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4、 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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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6、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的地方。爆破时必须把药箱放到警戒以外安全地点。
7、 放炮员亲自装配引药,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配引药,自连自放,并且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
8、 装药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药,炮眼封泥用水炮泥,剩余部分用黄泥堵实,封泥长度按规程规定执行。
9、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实施“三人连锁”换牌制。
10、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或放糊炮,必须使用放炮器。特殊地点放炮,必须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特殊地点放炮措施执行。
11、 放炮母线要随用随挂,不得用其它导体做母线,母线必须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巷道两侧,如在同一侧,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放炮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掩护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措施要求。
12、 放炮前后,必须对放炮前后20米巷道内洒水降尘,同时打开放炮喷雾或净化水幕,工作面无水不得放炮。
13、 放炮前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发出口哨两声,等5秒方可放炮。 14、 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15、 放炮前必须设好警戒,放炮线长及警戒距离直巷不准小于100米,弯巷不小于75米。
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3) 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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