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
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人员如发现施工中存在问题时,应向项目监理组提出,由监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1、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起因、出发点,对监理目标、监理工作任务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2、主动帮助业主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
3、尊重业主,执行业主的指令,对业主提出的某些不适当的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可先执行,然后利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可采用书面报告等形式说明原委,避免发生误解。
(二)与承包单位协调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包括总包管理单位、直接发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分包单位无直接关系。分包单位在施工方案、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等技术上的签证认可事项,应通过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办理签证。
1、坚持原则、实事求事,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在监理工作中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要做到承包商主动汇报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以及意见,共同寻找目标控制可能的干拢,增进双方了解,减少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
2、讲究语言艺术,加强感情交流,用权适度,即通情达理,理解别人,又不失原则,保持公正,对承包商作出的指示明确而不含糊,对他们所询问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答复。
3、对进度问题的协调,重点抓好两方面的协调工作:一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由监理一级网络计划节点考核,分期支付阶段工期奖。
4、对质量问题的协调,重点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没有“三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准使用,对工序交接报验签证,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字,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对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签证。
5、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对作出的处理意见要按合同条件,应是监理权限以内的,对施工不称职人员要及时发出书面警告,提请承包商注意和改进。
6、对于工程中的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首先打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问题,尽可能作好工作,暂时搁置等待时机,找出好的解决办法,不得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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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
7、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总包单位协调处理,必要时帮助协调。
8、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即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地拒收任何礼物,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作,增加各方的信赖。
(三)与设计单位协调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无监理关系。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技术文件进行工作。对于设计图纸中所发现的疑点或建议,可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作出是否修改意见。监理组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设计人员如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组提出,并由监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意见,认真研究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尽量把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主要工序验收,请设计人员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使设计能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设计单位申报表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传递,按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 监理单位 承包商之间的程序进行。
十一、合同与信息管理
一、合同与信息管理内容 (一)工程变更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 2、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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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示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由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工程变更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程序
3、工程变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2)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的,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4)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内容应由监理人员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二)费用索赔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2)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3)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4)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5)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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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费用索赔。 4、费用索赔处理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费用索赔事件发生施工单位提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施工单位提交索赔事件的详细报告索赔事件结束、施工单位提交《费用索赔报审表》项目监理部收集资料详细记录过程监理机构审查报审表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协商总监理工程师签认《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三)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工程延期处理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施工单位提出意向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调查核实是事件具有持续性?施工单位详情报告否施工单位最终详情报告临时延期决定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延期建设单位审批延期 2、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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