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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作者:潘冬芳
来源:《商业经济》2020年第02期
[摘 要]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已全部改为增值税,除了极少数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余业务都已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界定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含义的基础上,进而分别以应纳增值税额和净利润为标准来分析,纳税主体通过减少应纳税种、税目替换、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选择计税方法和选择购销对象达到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目的,为纳税主体增值税税务筹划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2-0156-03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已全部改为增值税,除了极少数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余业务都已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因此,研究增值税税务筹划既有一定理论价值,又有较强的实践价值。根据税制要素可以将纳税人税务筹划策略分为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等。对于纳税义务人来说,希望减轻税收负担的时候,首先可能想到的是如何规避纳税义务。规避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主体利用应纳税种减少、税目替换、纳税义务人身份选择、计税方式选择和购销方式选择等筹划方式,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以下分别来分析这些策略给纳税主体带来的税务筹划利益。 一、应纳税种减少
规避纳税义务策略首先应考虑运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避免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以下分别从起征点运用和销售市场选择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起征点运用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中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当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3万元左右时,尽可能控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从而避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月销售额远远超过3万元时,不能为了少交增值税,而降低月销售额,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但是可以考虑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在不影响企业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主体,让每一个主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这样可以避免增值税纳税义务。201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项政策进一步升级,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提高到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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