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七)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停电、停风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由采掘队配合机电队负责组织实施。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凡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十一)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十二)瓦斯检查员应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风筒接头必须采用双翻边接头法接严密。导风筒拐弯要用弯头,不能转直角,以确保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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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应采用设置风障法处理或采用抽放系统埋管抽排处理,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吹。
3、巷道贯通安全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技术科测量组负责在巷道相距20m前,向生产班组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安排生产班组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且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
3)贯通时,通风科安排人员负责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在通风系统未调整好前,停止矿井受系统影响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1)地面建立瓦斯治理监控室,并设置专职监控员,24小时实施监控管理。监控主机与县煤管局联网监控。
2)严格按瓦斯监控管理《细则》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并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3)井下每台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都由机电队负责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及局扇开停传感器。
4)监控维修工,在每组风门外设置一台风门开闭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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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产品的“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
6)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都由监控员负责设置,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7)监控维修工负责每月对监控设备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对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8)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监控室,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5、瓦斯检查及瓦斯排放
1)井下每班每个采掘作业点及维修作业点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同时实现“瓦检员检查、便携仪挂点、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三同时管理。
2)每班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且做到当班当次“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少检或假检。
3)当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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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8)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其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9)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0)井下配电硐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被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11)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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