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商法总论习题(一)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8:37:3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B.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

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

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有关商法人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所谓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组织

B.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

C.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特点就是财产的独立性与责任的独立性

D.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但更是一个组织体,所以其成立时只要符合实体要件即可,程序上没有要求

4.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C)。

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贸企业法》

B.《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C.《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

5.下列有关商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它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

B.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C.商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是实际的自然主体 D.商个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的话,行为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主体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有(ABC)。

A.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

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C.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D.商主体之间关系并不平等

2.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

B.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 C.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 D.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3.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表现有(ABCD)。

5

A.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B.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 C.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D.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4.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合伙类型有(ABC)。

A.个人合伙

B.合伙型联营 C.合伙企业 D.隐名合伙

5.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的特点有(ABC)。

A.经理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B.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C.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D.经理人享有的经理权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三、填空题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 。 答案:商合伙

2.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通过 创立的,而不是自然形成的。 答案:法律行为

3.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 。 答案: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 答案:无限连带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6.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还规定了私营独资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答案:8

7.商中间人的类型主要有代理商、 和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

8.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 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

答案:佣金请求权

9.基于 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答案:委任

10.代办人以商人的特别授权—— 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6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2.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3.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6)虽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实际上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

五、论述题

1.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

(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体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 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② 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③ 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陆法系国家,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具

7

有以下特点:

① 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② 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

③ 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

④ 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 ⑤ 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之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

(3)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具有以下特点:

① 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但是行纪商履行行纪行为而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是为了委托人。这是行纪商在行纪商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与其他商事中间人在商事中介中的作用的重要差异。

② 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其行为,因此,他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连。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 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 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作为商中间人的主要类型,他们之间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上论述的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上。

2.试论商法人能力的法律限制。

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不得未经投资者的许可,将法人财产低价让与、抛弃、私分、捐赠。

(2)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如禁止一般贸易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其权限受到特殊行为能力原则的限制。如今,各国虽均废止了经营范围乃能力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但经营范围仍具有内部约束效力。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最主要表现为,商法人不得在损害投资人利益或未经投资人知晓的情况下处分其固定资产,无权以其财产与其他企业合并或成立连带责任主体。对此,许多国家商法明确规定,商法人的经营者无权处分商法人的固定资产,只有商法人的投资者,即商法人的所有者才享有这种权利。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六、案例分析题

1998年2月15日,某运输队司机A辞职,并由所在市建筑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3.8

8

搜索更多关于: 商法总论习题(一) 的文档
商法总论习题(一).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5hucd9fvhb75cln2zb52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