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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不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产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有乡 (镇)村企业厂房建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乡(镇)不动村企业厂房 产
国土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源 第60条
管理局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
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
定》第2条
2
房产管理局
《担保法》第4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60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3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动产 工商行产品或商品等 政管理
局 非农用机动车 农用机器设备 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 果园、树林 船舶
小型船舶 渔业船舶
动产 车辆管
理所
4 5 6 7 8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33-40条
动产 农机站 动产 农业局
动产 林业局 《担保法》第42条
动产 海事局 《海商法》第13条 《小型船舶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3
条
渔政渔《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港监督第4条
管理局
9 民用航空器
动产 民用航
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法》第16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
理办法》第2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10 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 权利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11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权利 知识产
产权;商标使用权 权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担保法》第79条
12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动产 公证处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
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登记办法》第3条 私有房产;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问题29: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新借贷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按照《新借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自然人直接的借贷自交付起合同生效。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在没有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按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
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借款人只有征得出借人的同意才能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问题32: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
从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时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为避免产生争议,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尽量签订齐全完备的书面借款协议,以避免约定不清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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