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诸发改价[2021]96
号)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诸 暨暨 市市 财教 政育 局 局
文件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发改价[2021]96号
关于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的通知》(浙价法?2021?23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价费?2021?2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21?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诸暨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诸暨市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1
二、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三、收费管理形式
对民办中小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水电费用、其他有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等费用。
寄宿制学生的住宿成本还包括后勤及生活服务人员费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公寓化用品、供餐及日常生活费用等。
(二)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三)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校应提供下列资料:
1、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批复文件;
2、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生均住宿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 2
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
3、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制定或调整的建议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
4、价格、财政、教育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五、代收代管费用
(一)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严禁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代收费管理按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财政局、诸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发改价?2021?39号)规定执行。 即: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课本费、作业本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期:课本费高一、高二年级365元,高三年级265元;作业本费15元。其余代收费在书面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向学生据实收取。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二项,每生每学期最高标准为400元,学校在标准内据实向学生结算。 (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在未征得市发改局同意前,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规范代收费后,原代管费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六、收费执行
(一)收费备案。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包括职高、中专和技工学校)在规定的基准价、浮动 3
幅度或最高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前2个月书面报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
(二)各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以教育成本变动为依据,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
(三)收费期限。本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四)收费减免。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或代收费,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费规定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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