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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及答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12:18:0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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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应归王大水所有

(D.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扔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问下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D.甲仅仅抛弃衣服非钱,A错。乙只能先占无主物——衣服,不能先占有主物——钱,B错。发现隐藏物,能证明是他人的,应归还,C错。)

6、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A.甲B.乙C.丙D.小偷

(A.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8、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拣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该手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B.《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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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9、王某在吃饭时丢失名表一块,餐厅人员捡到后交给公安部门。认领公告发出后,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去认领。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购得该表,送给其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后林某坐公交时被小偷偷走,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B.孙某C.林某 D.郑某

(C.王某在丢表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去认领,即丧失了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买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了该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林某,林某因赠与而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手表所有权属于林某。)

10、以下能够产生抛弃效力的是() A.将疯狗丢弃在闹市区中心 B.将城里老房闲置

C.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 D.将疯狗丢弃在荒山野岭

(D.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A项中的疯狗会咬人,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B项错。C项会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所以仅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对所有权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 B.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权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C.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所有人对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最完全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D.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而并非指所有权能够永远存在

(ABCD。所有权的特征除具有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性、排他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他物权所不具有的自权性、永久性、完全性、弹力性等特征。)

2、甲要出售自己拥有的一栋商品房。乙得知此消息后,与甲联系,双方谈妥了条件后以100万成交,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就在登记后第二天,丙也联系了甲,希望以120万的价格买下此楼。出于价格的诱惑,甲又将楼卖与丙。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丙是善意的,则由甲选择是将房屋卖给乙还是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B.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若丙是善意的,则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D.若丙是恶意的,则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也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BC。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以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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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合法占有状态为前提。)

3、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ABC。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4、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BD。《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分析知道,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乙将该画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但丙依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ACD。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具效力。本案中的王某已抛弃对此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将电脑带到垃圾站后就完成了王某的委托,电脑成了无主物,之后张某基于先占取得了它的所有权。先占是指最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单方行为。仅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三、判断题

1、我国公民可以进行土地的地下空间买卖。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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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取得了某房屋的所有权后凭借该判决书直接将房屋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在处分时不发生所有权效力,也就是说甲公司在事实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处分时不享有法定的所有人的处分权。应当先依判决书将房屋登记在甲公司的名下,再过户给乙。)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4、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已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展适用于不动产。)

5、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通过有偿交易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还应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简答题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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