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 28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发布人:shaoys 最后更新时间:2005-5-26 8:35:41
第一章 总 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炎液体和醇、醚、醛、铜、酸、酯类及氮、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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