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之合议制度
张炜晨2012.9.25
文献综述之合议制度
摘要:自近代法制发展历史来观察,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合议制度被
普遍的广泛适用于各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早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诉讼原则。为了可以更好的认知了解合议制度,本文献综述综合了合议制度各种相关理论。
关键字:合议制度
正文:
一. 关于合议制度相关的概念的界定
(一)合议制度相关概念: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框架能赋予合议以不同的内涵:
1.在最宽广的领域下: 合议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不仅包含民主政治生活,法律决策体系,在日常生活运筹中都被广泛采用。马克斯韦伯认为依据这种情况下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一个职务由多人分别担任, 或者是许多职务彼此之间的直接权限是相互的竞争的关系, 相互之间有否决的权利。第二,关于合议的意志形成: 唯有通过若干人的协作, 才可以使一项决议或是一项命令合法产生, 又或者是通过多数表决的形式来通过相关决议。
2.从远古至今的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 合议是多个审判主体通过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并得出相关结论,它以多种组织形式广泛的存在, 是司法权在组成上不同与行政权的特征之一。而关于合议制, 我国相关权威的民事诉讼教科书上把它定义为: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 代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判的制度。
(二)中国合议制度的产生:
关于中国已有相关合议制度的文字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礼记·王
制》书中就这样写到: “ 成狱辞, 史以狱成告于正, 正听之; 正以狱告于大寇,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肴), 然后制刑。王命三公参听之” 。意思是周王命令三公会审来定案, 然后再交由皇帝来处理。对此, 三公共同进行审理的形式已表明我国西周时期已初有合议制度的雏形。再次之后,有关汉朝的“ 杂治” , 唐朝的“ 三司推事”还有元朝、明朝、清朝的“ 连职官员回押, 等相关会审制度都是合议制度的体现,但是在封建社会合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始终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二. 合议制度的基本特征研究
我国法学研究者左卫民和汤火箭在《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中提到关于合议制度尤其是现代型合议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其中,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由至少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人员,他们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平等参与是突出制度上的平等,合议庭成员彼此在法律地位上拥有平等的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譬如在法庭审理阶段中,评议阶段中以及做出判断阶段中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它尤其要反对甚至是消灭合议庭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价值的事务上享有更大决定权力;共同决策是指合议成员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所做出决定, 这种决策应当是基于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法律和证据, 凭着自己的良知独立形成的判断, 它排斥合议庭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合议庭的非正常影响和干涉。
俞宝贵在《论合议制度》中认为,合议制度的特征可以分为两点:第一,权利平等和共同参与。他指出只有每个成员共同亲自参与才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有效的行使评议权利发挥评议作用。经过共同的参与,合议庭形成相对全面统一的案件评议对象。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和审判员或者是代理审判员、陪审员之间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其中,包括审判长都没有凌驾于他人权力之上的权力。对于在诉讼中遇到的待解决的关涉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合议庭各成员皆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平等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平等有效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可以不难看出,合议庭成员有效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法律基础就是权利平等。第二,表决独立,多数决定。合议庭成员依照自己的智慧和
良知,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形成自己专业判断。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对他人的意见绝对排斥,可以扬弃的对待。
笔者认为,关于合议制度的基本特征问题左卫民和汤火箭的归纳更佳,多人参与,何为合议,是合与议共同的结果,在司法要求上看来,是通过三人以上共同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来进行的,而不是独断专行的结果;平等参与,是通过权利平等与地位平等来体现的,每一人作为独立个体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决策是建立在前两项基础之上的;而独立审判是只合议庭本身独立,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结果。
三. 合议制度的功能
汤火箭的《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认为,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分为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两种。其正向功能解释为两点:第一, 合议制度是司法民主的充分体现, 以便于吸收公民建议并广泛参与司法决策, 为诉讼民主化的逐步实现创造有利条件。第二, 合议制度有集思广益的效果, 这可以保障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第三, 合议制度有抑制司法专横,公权力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第四, 合议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民智慧的发展与进步。其中,负向功能为:第一, 合议制度会耗费较多的诉讼资源, 司法效率不高。第二, 合议制度下, 有可能会降低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可能甚至会影响审判质量。第三, 合议制度下, 合议庭成员的个性会得到张扬,冒险倾向会增强。
张永泉博士在其《论合议庭制度》中指出,合议制度功能为:首先,实现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在审判过程中,视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审判者不可能亲自看到案件发生的原委,唯一探知方法只能是直接根据经历者或是证人的供述,亦或是关涉案件发生时记录的证据进行判断,都容易出现不同程度上的错误,对此,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教授也同样认为,还原真实往往还有一定的距离,只能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追求最大化的正义。其次抑制主观偏见, 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统一适用贯彻法律。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法官需充分理解所要适用的相关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判, 与对事实的认定一样, 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个人创造性和主观性。基于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不同教育程度所产生的不同综合素质,司法实践经验,个人思想品质,思维运作方式,思维意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