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闲聊,并骗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XX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XX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后,刘XX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XX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因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
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8年7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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