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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各科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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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各科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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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6月04日(各科+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考点】危害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而且还必须是社会生活不允许的行为。甲女赠送男友旱冰鞋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行为,不可能成为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选项错误。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那么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乙重伤的结果是乙自己在运动时不小心导致的,该结果应该由乙自己承担,即乙自我答责。

C选项正确。尽管甲女在赠送乙旱冰鞋时企盼乙运动时摔伤,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选项错误。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本案中,甲女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既不成立故意犯罪,也不成立过失犯罪。

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AB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可知,当事人双方都未做约定,所以都有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

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之规定可知,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若甲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甲不追认,则合同无效。D选项错误。

3.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考点】AB项考查证据交换,CD项考查举证期限。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据此规定,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依职权实施,故此项正确。

B项:根据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C项: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规定,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非只有一次,故此项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则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故此项错误。

4.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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