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2寸彩色照片1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后,分专业填制《辽东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申请者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者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 (五)申请者在学期间学业成绩单; (六)申请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对学位申请者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标准的,经学位分委员讨论表决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对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形成报告。
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后,将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数据软盘、毕业生所有资料一并报学校学位办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按照学位分委员会提供的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对经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者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报告初审情况及其结果,学位办主任报告复审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做出决议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位分委员会意见,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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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违反校规和校纪、考核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满3个月后,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因违反校规和校纪、考核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满3个月后,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者;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之规定,但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事项等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后,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且在六月份进行。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而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对非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接受其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为实现学位证书的网上查询,省学位办实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学位办协助省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学士学位电子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2.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消与复议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撤消其学士学位:
(一)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在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资格审查等有舞弊、弄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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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
(二)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三)经学位委员会认定须撤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三十二条 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有疑义的,可以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并填制《辽东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议的初步意见。学位分委员会若认定复议理由成立,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确定复议理由是否成立,经讨论表决后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委托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学校学位办负责委托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批准生效后,按规定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学位办制订有关学位课程外语报名考试及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报名考试、学士学位申请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届毕业生开始试行。
20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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