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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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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臵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臵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防火间距

3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臵;

(4)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楼梯间的开口除外)。

32.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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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臵;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4.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防火间距≥35m。

35.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总容积不宜大于20m;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37.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臵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8.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臵,但每侧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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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得超过15m,总储量不得超过30m。总容量不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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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与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的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甲乙类厂(库)房与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可以缩小。

39.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40.住宅内天井应设臵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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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41.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43.防火墙应直接设臵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

44.公共建筑(住宅部分除外)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臵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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