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配套测试卷答案(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C
解读: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法律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2010年肯定会到来,但是甲在2010年之前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则是不确定的,因此,该赠与附的是条件,而且该条件若成就,则赠与合同生效,因此该条件是一个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本题中,条件成就,甲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乙履行给付义务。所以,A、B、D项正确,C项错误,合题意。 2.答案:B 解读:《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因此只有B为应选项。 3.答案:B
解读:乙在紧急情况下,尽管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但为被代理人甲的利益而转托丙代卖海鲜的行为,属于有效的转委托;丙的行为则是有效的复代理行为,甲应当承担转托的后果。《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紧急情况’”,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答案:D
解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正确答案为D。 5.答案:B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于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乙的行为导致丙的人身损害,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有B说法正确。 6.答案:B
解读:根据《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可知B为正确答案。 7.答案:A 解读:《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
1 / 9
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均正确,不选。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错误,当选。 8.答案:A 解读:《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且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理解或认识。本题中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该化肥厂将其生产的劣质化肥冒充优质化肥卖给该农资公司是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而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所以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9.答案:A 解读:《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10.答案:D 解读:《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11.答案:D
解读: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D选项中甲的父母将所得中的l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甲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当选。而ABC选项中甲的父母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注意A项中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2.答案:A
解读: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甲将借款交给乙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甲没有债务,只有乙负有偿还本息的债务,因此为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有偿合同。 13.答案:D
解读: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格权、身份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三类,甲的电视机不属于这三类,故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知A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2 / 9
不予受理。可知B是错误的。结合《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乙赔偿的范围是财产受损前后的差额,而不是必须赔偿整台新电视机。 14.答案:B
解读: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 15.答案:A 解读:《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以上法条可知,A项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B、C项是无效条款或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16.答案:B
解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故本题答案为B。 17.答案:D
解读:我国《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即便如此,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仍应当以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乙厂显然不具备合法占有这一条件,因为车是派去拉货的,并非置于甲方控制之下。《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务合同也就是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所以本题中不符合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3 / 9
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特征是先中止履行,继承选择或解除合同或恢复履行。所以本题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甲在没有法定原因的情况下,擅自扣留乙厂的汽车,显然构成侵权。综上所述,本题的应选项为D。 18.答案:C
解读: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承遗产,是从被继承人处取得所有权;受赠图书,是从赠与人处取得所有权;购得汽车,是从出卖人处取得所有权。故选项ABD均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收获庄稼,是收取自然孳息,非由他人手中取得,故属于原始取得。 19.答案:D
解读:依民法上关于添附的原理,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由所有人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故若玉佛价值7万元,则玉佛应归丙所有,由丙给甲以补偿;若玉佛价值9000元,则玉佛归甲所有,由甲给丙以补偿。依《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A、B、C错误,D正确。 20.答案:B 解读:《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ACD正确,B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答案:AB 解读:《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上述引文,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 2.答案:ABCD
4 / 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