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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
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
(一)案 情
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
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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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略作分析。从本案情节看,是一起十分复杂的犯罪,以盗伐、哄抢林木为主,同时兼有其他犯罪,且犯罪人数众多,具有明显的集团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性巨大,属应从重打击的恶性犯罪案件。
2.自掘坟墓的猖獗盗伐者 (破坏生态环境案)
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盗伐林木团伙伏法记
(一)案 情
周广明是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公益村农民。1985年春,游手好闲又钱迷心窍的周广明打起了盗伐山林的主意。他找到平日要好的哥儿们李凯义、丁兆国、杨万祥、张世元等人,告诉他们盗伐山林的主意。几人一拍即合,从此,他们把国法置于脑后,开始干起了非法盗伐林木的勾当。仅1985年春,周广明等人先后盗伐林木4次,合材积53.4立方米,销赃获款8000元。 此后,周广明等人更加猖獗地进行盗伐活动。他们“招兵买马\结成一个由40多名年青人组成的盗伐林木团伙。从1985年到1986年,周广明指挥这个盗窃团伙作案27起,共盗伐木材161.43立方米,价值25000余元。他们采取“拔大毛”的方式,在各个林场挑木质好的、稀有的树种盗伐;在他们盗得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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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部分是臭松、鱼鳞松等针叶二类保护树种;一些母树林和百年老树也遭劫难。更有甚者,这个盗伐团伙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使国防林的郁闭度降低,削弱了庇护作用。周广明打着“石湖林场”的幌子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四处推销盗伐的木材,一些贪利忘义者为其销赃大开了方便之门。集安市胶合板厂的郑守刚在明知木材是盗伐来的,为了牟利仍购买3车木材,后又与其弟郑守利合伙购买2车,先后帮助周广明销赃木材27.3立方米。个体司机刘家福在得知是被雇拉运盗伐的木材时,仍继续帮助拉送,且在被捕后1个多月里,拒不供出主犯。多行不义必自毙,盗伐团伙成员杨万祥、毛信慑于法律的威严,商定共同揭发此案。当盗伐团伙准备再次偷运木材时,他俩于1986年11月29日向石湖林场护林员报告:今晚有车偷运木材,请速去堵截。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林场将偷运木材的汽车截获。至此,这个大规模的盗伐林木团伙开始崩溃。
(二)处理结果
1990年4月28日,周广明在吉林省通化县刑场被处决。这是吉林省第一个判处盗伐林木罪死刑的案件。同案的盗伐团伙的其他18名罪犯也分别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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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轰动一时的通化县盗伐林木团伙案全部审结。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刑的团伙犯罪案件,主犯被判处死刑。该盗伐森林团伙曾猖獗一时,因其人数众多又有组织有分工,其作案次数多、盗伐数额大,对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本案的盗伐团伙产生之时,我国的《森林法》已开始施行。该法在规定了森林资源和林木的权属之后,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周广明一伙为谋取私利,置国法于不顾,大肆盗伐。盗伐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所谓盗伐,是指以盈利或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和所有者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这种“秘密采伐的行为”并非真正不为他人所知,而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即他自认为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不为他人所知的行为。
本案中,以周广明为首的盗伐林木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疯狂作案,盗得林木200多立方米。而且,他们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违反《森林法》关于国防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规定,致使国防林庇护作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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