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发展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根据大家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推动大家庭又好又快发展,故成立本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基金会启动资金为30000元。
第五条 所有自愿参加的家庭成员,每人首次缴纳基金不得低于100元。
第六条 每人每年缴纳不得低于30元。多捐不限。今后每年正月初三的家庭年会上受理一次缴款。
第七条 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稳健投资收益。
第八条 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2、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向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4、有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家庭发展基金会成员负责。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和一名理事,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增设一名荣誉理事长、顾问和监事,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基金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基金会资助活动提供参考意见,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1、考取清华、北大或博士后者、国派留洋生赞助人民币4000元。(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2、考取国家985工程大学赞助人民币3000元。(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3、考取国家211工程大学奖励人民币2000元。(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4、参加各种国家权威机构学科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奖人民币1500、1000、500元。(由基金理事会以获奖证书认定)
2、保障疾病治疗。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3、解决生活困难。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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