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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和评估体系的建立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8 14:25:4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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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和评估体系的建立

阶段性成果之二: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和评估体系的建立

内容摘要:面向新世纪法学教育的发展,应当要有素质教育的宽阔视野,重视实践教学的观念更新,探索形式多样、科学合理的实践模式,以促进“思想理论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三维度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多年实践教学的经验,我们认为,实践教学已经从单一的教学环节发展成为一种培养学生综合法学素质的反思性实践教学模式,与理论教学并行重要,又相互渗透与回应。法学教育在设计评价体系时应着重考虑这个变化,在此基础上,实践教学本身也有必要建立评估体系,其引入与应用有助于观测实践教学的动态性、过程性效果和反思性成果,进而不断更新、完善实践教学的观念与模式。

关键词: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评估体系

一、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实践发展与观念更新

我们在感受中国法学教育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同样感受到法学教育观念的不断更新。其中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实践教学已日益受到关注、重视、研究和实践。在探讨新世纪法学教育发展的问题中,正确认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行重要的作用,并在设计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中给予足够的考虑,同时不断促进实践观念更新,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与评估体系,将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近20年来,在法学教育的基本走向和发展历程中,一个基本判断就是随着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实际的培养需要,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如果回顾一下新中国50年法学教育,就更能明显的发现这个变化。按历史的划分看,前30年的走向基本上是“政法”教育,教学上强调意识形态和政治性,较少关注和研究法学学科自身特点,多为对国家政策的注释和解说,加上后来国家与社会所经历的大动荡,总体上讲,前30年的法学教育是萎缩的。后20年的法学教育则明显有一个转向:逐渐关注和研究起法学学科本身,关注民主与法制建设,关注和吸收西方法学理论成果和法制实践经验。与此同时,法学教学不断深化、优化,教育目标与方向定位不断明晰并趋于合理化、科学化。实践教学也正是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中从毕业实习环节开始,探索着模拟法庭,法制宣传等种种形式,从单一的教学环节观念升发为反思性实践模式。

实践教学无论从观念还是实践,抑或两者的不断促进,如果要做个实例分析的话,在山东大学法学院近20年法学教育发展中体现的十分明显。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期,实践教学已有计划的开展,到中期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实践教学模式。实践的推动使得法学院在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和探索法学教学规律过程中,集中把握了两点。展言之:

其一,关于法学教育的视野问题,也就是法学教育应当置于整个高等教育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的大视野中。视野问题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法律人才目标培养的定位问题,也只有在素质教育的宽阔视野中,实践教学才得以深化发展,得以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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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问题,也就是提出并确立了“思想理论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三维度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在法学教育方向上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这一定位,准确的把握了现代素质教育前提下的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才特征。具体说来:首先要体现法科学生的专业特点,能够比较系统而扎实的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第二,要训练和培养法科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够独立思考、批判思维、解决法律新问题。第三,要体现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进行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处理。第四,培养学生宽阔的认知视野和能力,对政治、经济、历史、科技等诸多文化因素复杂构造而成的社会活动或者社会信息具有体察、感悟并建立起公民公正价值观的能力,逐渐形成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准则。

“三维度”法律专门人才目标在教学上的直接反映就是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紧密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在理论教学的模式改革中也大力引入互动与反思性特点的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的作用自不待言。

实践教学的实践发展大致有三个不同的特点。

首要一个特点,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毕业实习,即在走向社会岗位前的职前培训。这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发展的初期,法律系毕业的学生进入公检法系统的必要训练。

第二特点是,实践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以课程设置的形式进行。重点是建立和发展了实习实践的成熟模式,比如有足够充足的经费保障、成熟的实践基地、适宜的时间安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附之的是学生的第二课堂的活动,如表演意义上的模拟法庭、松散的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等。

现阶段实践教学的发展主要是不断巩固与完善实践模式,在本科法学教育全过程中,以法学专业实习为核心,以实验教学(比如庭审模拟、法律援助、案例教学、立法讨论与参与、社会调查等形式)为配套的实践教学模式,这一模式比较适应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程度。

那么在观念理解上,实践教学已不仅仅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而是贯穿于整个法科本科学习全过程的系统性教学方式,并通过评估体系的引入,能够动态反映实践教学过程和实践教学成果,是培养学生反思性能力的学习模式。比如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按照年级的不同,有所侧重的安排实践内容;逐渐将表演性模拟法庭改变为实战性模拟法庭;设立在法学教师或者法律从事人员指导下的法律援助中心以体验法律生活,培养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公正与责任等品质、养成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意识,并通过实践,在理论与实践进行反复的对照反思;在实习实践中,更加注重反思性实践能力的培养,等等。

总言之,在现代法学教育的大视野中,实践教学并不仅仅是法科学生毕业前必要的“实习培训”,也已经超出了作为某个阶段的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的定位。实践教学已经成为法学专业教学全过程中不断渗透、贯穿始终的一套动态教育系统。实践教学既要反映法学专业学习的阶段性成效,又要体现其在学习中的反思性实践的特点。这是一个弹性的教学模式,与理论教学并行重要而又相互渗透交融与不断回应。在此过程中,推进法律专门人才培养进程,要体现法科学生不仅是一般的了解法律生活,熟悉法律操作规程和技巧,而且更加注重对社会正义、责任的法律体验和把握,对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自觉养成,并在关注与了解诸如政治、经济、传统、科技等文化的视野中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体验中的反思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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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培养。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教学就已经不是单向的、单一的教学环节,而是一种反复性的、回应性的、实践性的教学模式。

二、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评价体系中的思考与设计理路

如上分析,我们试图表明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进而通过对实践教学内涵的全新诠释,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评价体系中的设计和实践教学自身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应用提供基础性分析与说明。我们认为:从新世纪法学教育的发展看,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行重要,且不断渗透与回应,换言之,实践中的理论反思与理论中的实践应用同构于整个法学教学的系统之中,因此在法学教育评价体系设计中,应着重关注这个变化与特点。

由上述引出的问题是,实践教学的质量与成果是否应该成为评价全国法学院水平与质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可以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我们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应当如何设计,实践教学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体现与设计?2002年5月,全国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大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发《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在评估方案中,应当说,实践教学已经得到关注,评估指标体系在一级指标“人才培养”和“教学效果”两项中具体设计了实践教学的观测内容。具体的说,在“人才培养”指标下设计有关实践教学的二级指标就有两项,即实验教学和实习。在“教学效果”指标下设计关于实践教学的二级指标一项,即学生参与职业化训练情况。但我们再进一步观察就会发现,在“人才培养”(评价分值共28分)中实验教学和实习的评价分值分别设计为2分和2分;在“教学效果”(评价分值共20分)中,学生参与职业化训练情况评价分值设计为3分。在观测点上,实践教学的评估标准相对来说比较低,比如对实验教学(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演练)的要求是“能够进行”和“能够安排”;对实习(在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的要求是“能够安排”;整体审视的话,这一评估方案虽然关注了实践教学的作用,将其作为重要环节并给予了某些具体设计,但总体而言,分量还是太轻,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推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新的观念、模式并将起到的作用等等还有待于更多的考虑与认识。

从实践教学的角度看,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应该通过一系列指标设计与观测点安排检验教学计划安排的合理与否,并动态了解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之间的互动与回应,学生反思性实践能力培养状况。在指标和观测点设计中,着重考虑实践教学的反思性实践特点,着重关注过程性和结果性质量。

就法学教育整体的评价体系中关于教学的设计而言,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二是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前者,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后者,主要以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文化素质、知识面的掌握情况、法律思维、法律关系的操作能力与合作交流能力等为构成要件形成学生学业的评价体系指标。评价体系构建既要注重结果认证,又要反映过程;既要有阶段性评价,又要有随机性评价;评价主体应该多元化,教师、学生、教学管理者,实践教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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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等都应参与其中,特别强调学生自我评价的重要性。评价考核机制应该多样化,既可以以考试或者考核的形式得到结果评价,也可以以查阅或者交流的形式得到过程评价。

三、评估体系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建立与应用 1.评估体系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引入简说

实践教学的有计划、合规律的开展,着眼于其长远的发展与完善,在其自身引入一定的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换句话说,在一些实践教学探索有成绩的,模式比较成熟的,制度保障有力的法学院中,尤其应该引入评估,将会更加科学的作好总结,促进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当然审视我国众多的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发现实践教学在许多学校并不充分。比如专业实习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形成固定而成熟的模式,要么是校方处于“不管状态”,要么是实习单位“无心指导”,没有实习经费、固定的实习基地、科学的实习方案、严格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实习过程中很难体现实习学生与司法部门互动效果,等等。在加强实践教学模式完善与发展中,评估同样也具有促进作用。合理的评估体系不仅直观的反映实践教学的状况,而且在模式探索与发展、方向与定位上起着导引作用。

评估从狭义上说,主要指的是对学生所掌握的法律技能及其运用这些技能的评价。但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我们需要引入的是广义的评估体系,不仅包含狭义上的评价内容,更需要对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或者实践指导者的教授,学生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把握,学生自我反思能力的评价。所以我们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引入的这一套评估体系应该是以法科学生反思性实践能力培养为基础的评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要体现出法科学生法学理论联系法律实践的状况,法科学生在实践的法律体验中对职业道德与品行的探求,对良好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形成和该如何形成的理解,对法律和法律决策过程之间关系的把握以及法律实践在社会关系中影响等问题的探讨。因此,总体来说,这个评估体系要反映的目标是广泛的,手段是多样的。

2.实践教学评估体系的建立 首先是完善多元化评估主体体系:

(1)法学院实践教学领导小组不仅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论证和具体落实,并要对全院不同年级本科学生的实践教学效果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总结;

(2)编入“法律实践”课程或者组织其他类型实践教学的授课教师、指导教师、学院委派的思想工作督导员或者辅导员、实习教育基地指导人员要在本课程或者本活动进行中和结束后分别对实践教学学生进行过程性收获和结果性收获进行评估,并作出总结。

(3)实践教学参与学生的自我评估。实践教学中学生既要对自己的实践参与过程中的体验、感悟等主观性收获进行评估,也要对实践活动中所参与的实践的客观性成绩和结果进行评估总结。

其二是建立专门的评估认证形式与组织:

学院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总结在过去的工作中也有,在这里,我们所要努力的是建立起一套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以更科学的了解实践教学发展动态与成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更好的调整与决策。

编入“法律实践”课程或者组织其他类型实践教学的授课教师、指导教师、学院委派的思想工作督导员或者辅导员、实习教育基地指导人员对实践学生具有最直接的动态指导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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