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专用区划代码。 本规范可作为对《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的补充。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 《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
三、本规范使用术语定义
县及县级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指国家正式命名的行政区划之外的单位,如开发区、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需要的对象单位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指在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民政统计代码之外,由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照本规则编制的专用区划代码,简称为“专用代码”。
政企合一单位。指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
四、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一)代码结构
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扩展代码段)
(二)编码方法
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其中:
第一、二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66 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四位 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具体编码方法为:
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 21-50 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第五、六位 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具体编码方法为: 01-18 表示市辖区或地区(组织者、盟)辖县级市 21-70 表示县(旗)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81-99 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二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街道、乡(镇)和政企合一单位,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为:
001-099表示街道(地区)的代码 100-199表示镇的代码 200-399表示乡的代码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7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第三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村(居)委员会代码。依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代码(含社区)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代码
8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扩展代码段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小组代码。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需要采用,应在村(居)委员会辖区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再细分村(居)民类别。
(三)赋码规则
当只表示乡及乡以上区划代码时,不足12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2位代码;有组级扩展代码的,当只表示村及村以上区划编码时,不足15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5位代码,以保证代码的长度统一。
各级区划代码用数字表示超出范围时,可用字母替代数字表示超出范围部分,字母替代的顺序为“A”-“Z”,替代方式为低位到高位逐位替代。
为了保持代码的唯一性以及有利于计算机较长时间存贮数据,区划所属关系或性质变更时,应重新编码。原则上不得再将原代码赋予其他区划。
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一、用途
(一)供确有需要的个别省(区、市)向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统一上报辖区范围内目前实际在用的全部区划代码数据。
(二)供各级从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下载本地或其他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文件,用于其他应用。
二、区划代码文件命名规则
各地可按纯文本(TXT)格式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两种格式上报区划代码文件,文件名称统一为:
“dzm” +年(4位)+月(2位)+半角字符‘_’+单位编码(6位)
例:湖南省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的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文件的名称为:dzm200605_430000.txt 或dzm200605_430000.xml
三、区划代码内容表述规范
区划代码文件包含两项信息:区划名称和区划代码 (一)区划名称
凡国家正式确定的法定行政区划,其名称均应采用当地政府认可的规范性名称或简称。本地区区划名称不包含上级区划名称。
(二)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
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
(三)格式规范 1、TXT文件格式
TXT格式文件是以Unicode方式编码。TXT格式文件内容:第一项为区划代码,第二项为区划名称。每个单位占一行,前后两项之间以英文半角“,”符号分隔。
2、XML格式文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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