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上、时间上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人才队伍。
2.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为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加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3.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4.企业总法律顾问比照总经理助理,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准确把握工作进度
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1.2007年5月—2007年8月,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已经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充实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抓紧时间设立;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明确兼职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2.2007年9月—2007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企业酝酿并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待遇。
3.2007年12月,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在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卓有成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 境。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进下属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积极在符合条件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工作开展积极,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未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或者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要予以通报,并重点督促整改;对于不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促进交流、加强培训的作用,有计划地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其中,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要在9月份之前举行。同时,要精心组织协调,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国资委加强指导和督促,引导各省属企业不断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8年1月起,省国资委
将组织全面的监督检查,总结基本经验,组织交流学习,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他事项
条件成熟的省国资委直属企业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各市国资委(办)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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