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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物免疫抗体监测、送检病料等相关样品的采集;

(7)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

(8)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9)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执业单位和兽医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0)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运输等生物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11)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12)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13)无公害畜产品产地、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

(14)畜禽养殖备案、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15)良种登记、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16)草原建设、保护、利用、自然灾害预警和防治,维护草畜平衡、依法保护草原等的监督管理;

(17)动物免疫、饲养标识,有关证章等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18)畜禽饲养、饲料生产和经营、种畜禽生产和经营、草原资源状况、草产品生产经营、畜禽免疫等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的统计、录入、报送;

(19)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草业生产、种草养畜和疾病防治等畜牧兽医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20)动物卫生、畜牧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21)村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

(22)县级以上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4.2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应经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界定,职责明确,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4.2.1 应构建目标责任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实行目标管理、指标管理、预算管理,实施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实施绩效结合方式,与工资、选聘等挂钩。

4.2.2 应构建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岗位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明确区域,指定人员。

4.2.2.1 区域岗位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内所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具体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动物卫生和畜牧监管全部工作,对责任区域内村动物防疫员实施日常性考核督查和动物卫生系统监管职权范围内所有管理相对人实施日常性执法监督检查。

4.2.3 应构建区域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区域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首要追查区域岗位监督管理责任人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处罚)。

4.3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按上级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并确保每项工作均能收到良好的工作实效。

4.3.1 免疫。应建立免疫管理制度,具备相关免疫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按照上级政府、业务部门要求,协调乡级政府,落实动物免疫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村动物防疫员、规模饲养场(户)自身实施的动物免疫工作实施监督、抽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散养户和规模饲场(户)饲养动物的免疫效果实施技术性监督,确保取得良好的免疫实效。

4.3.2 标识。应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记录。严格畜禽饲养、免疫标识发放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免疫标识、饲养标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识使用管理按要求全部落实。

4.3.2.1 标识管理应设专人负责,购入或领取、发放、使用记录应完整、准确、详实,确保实现有效的溯源性。

4.3.2.2 标识应按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业务管理单位的规定及要求,从指定的单位购入或领取,按规定要求发放、使用。

4.3.3 饲养和免疫档案。应指导、建立饲养档案、免疫档案,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免疫卡填发、饲养档案和免疫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确保免疫卡、免疫档案、饲养档案等按要求填写、建立。

4.3.4 检疫。应建立检疫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检疫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记录。全面组织实施动物临栏产地检疫和辖区内动物屠宰检疫,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实施检疫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确保检疫工作全部按要求组织落实到位、开展到位。

4.3.5 书证。应建立书证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记录。按规定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车辆消毒证明,各类书证应按规定填写,并应完整、准确、规范,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4.3.5.1 书证发放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发放和使用记录应完整、准确、详实,确保实现有效的溯源性。

4.3.6 消毒。应建立消毒制度,具备消毒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对辖区内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定期组织实施消毒,对动物疫病污染地等场所、区域及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规模饲养场和屠宰场等单位设置消毒设施、消毒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确保消毒到位,确保有效防止疫源传播。

4.3.7 无害化处理。应建立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具备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死亡畜禽及相关污染物应按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规模饲养场和屠宰场等单位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及运行状态、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确保辖区内死亡畜禽及其他污染物能够及时、按规定要求处理,确保有效防止疫源传播。

4.3.8 死亡畜禽收集统计。应建立死亡畜禽收集、统计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记录。组织落实辖区内死亡畜禽的收集、信息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实施巡查,确保辖区内畜禽死亡情况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死亡畜禽按规定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4.3.9 疫病监测。应建立疫病监测制度,建立相应记录。组织落实辖区内畜禽发病情况的调查、分类统计、汇总、报送工作,按要求组织落实辖区内畜禽、野生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等有关样品的采集、送检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新发现动物疫病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及时进行疫源调查、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确保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4.3.10 样本采集。应建立样本采集管理制度,具备样本采集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严格按照省以上相关规定及要求采集、制备、包装、贮藏、运输样本。

4.3.10.1 采集样本应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样本采集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采集时应具备规定的条件。记录应完整、准确、详实。

4.3.10.2 采集病料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采取有效防止扩散措施。采集后应立即实施清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生物安全。

4.3.11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应建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建立购入、贮藏、发放、不合格品销毁等相应记录。具备运输、贮藏相应条件,购入、发放、使用应实施质量核查、产品核对,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4.3.11.1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各项记录应完整、准确、详实,确保有效实现溯源性。

4.3.11.2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实施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菌)苗,按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业务管理单位的规定及要求,从指定的单位购入或领取,按规定要求发放。

4.3.11.3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兽药管理规定及产品明示的条件及要求实施保管贮藏,定期对贮藏设施进行运行状态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预防兽用生物制品进行质量核查,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

4.3.12 疫情报告。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建立相应记录。发现疫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实施疫情调查、普查,掌握疫情动态。

4.3.13 外引动物管理。应建立外引动物管理制度,向外引动物单位和个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办理相关手续。外引动物落地后24小时内应掌握外引动物业主、种类、日龄、引入地、免疫情况、健康状况等详实情况,建立详实、完整、准确记录,并做好落地后的隔离观察。

4.3.14 日常性监督检查。应建立日常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事项和监督对象按类制定监督检查要点,明确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检查方法、检查周期等,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跟踪督察,确保对所承担的所有监督管理工作事项、所涉及的全部监督管理相对人监督管理到位。建立完整、准确、详实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被检查人应签字,存档备查。

4.3.14.1 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效防止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4.3.14.2 已受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做好笔录,保全物证,确保办案无差错。

4.3.14.3 未受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报告,并应采取有效防止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证据消失的相关措施。

4.3.15 行业信息统计。应建立各类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记录。部署、指导、抽查核定畜禽饲养,以及其他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信息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确保辖区内各饲养场户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日龄、分布,外引动物的品种、数量、日龄、引入时间、引入地、健康检查等情况,以及其他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信息情况的定期掌握、统计、汇总、报送,确保信息掌握及时、全面、准确。

4.3.15.1 按照全省畜禽分布定位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调度系统等规定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备,且每月至少更新1次。

4.3.16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应主动、积极向养殖户依法提供畜牧兽医公共信息,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确保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4.3.17 人员日常管理。应按职务、岗位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保证措施,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效防止出现具有不良影响的重大行风事件。

4.3.18 考核。应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所内工作人员和辖区内村动物防疫员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建立完整、准确、详实的考核记录。

4.3.19 举报和异议受理。应建立举报和异议受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记录。对群众举报的事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项等应及时受理,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受理、调查、处理的详实记录。

5 制度建设与管理

5.1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制定管理手册,完备各项制度、程序、记录表格,收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组织体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等,作为各项工作遵循的准则。

5.1.1 管理手册应定期进行内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订,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更换。

5.2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党务、行政、业务和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各项工作均应制定相关制度、有关工作程序、有关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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