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录可查、有责可追。
5.2.1 制度应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完备性、可行性、操作性、实效性,并列明各关键控制点,各关键控制点均有具体明确规定。
5.2.2 程序应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做到方便、简捷、清晰、明确。
5.2.3 记录表格应确保完整性、准确性、详实性,有效实现责任追查、溯源。
5.3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资料建立和销毁等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各类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及时按类整理,定期存档,按规定保存、销毁,确保实施的各项工作均有档案资料查阅。
5.3.1 档案室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达到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
5.3.2 动物免疫、畜禽饲养、畜牧兽医人员等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各项信息应建立电子档案,利于调阅、传输。
5.4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至少建立下列制度:
(1)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2)各工作室管理制度;
(3)重要仪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设施状态标识管理制度;
(4)免疫、免疫抗体监测管理制度;
(5)标识、书证管理制度;
(6)检疫管理制度;
(7)消毒管理制度;
(8)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9)死亡畜禽收集、统计管理制度;
(10)疫病监测制度;
(11)样本采集管理制度;
(12)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3)疫情报告制度;
(14)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15)各项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6)各类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7)财务管理制度;
(18)各有关职务、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9)考核管理制度;
(20)举报、异议受理管理制度;
(21)档案管理制度等。
5.5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至少建立下列规程:
(1)重要仪器、设备、设施维修、清洁、保养、检测、使用操作规程;
(2)免疫操作规程;
(3)检疫操作规程;
(4)消毒操作规程;
(5)有关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
(6)样本采集操作规程;
(7)各项监督规程或要点等。
5.6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至少建立下列记录:
(1)学习培训记录,载明学习培训内容,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学习培训时间、时限,考核或考试成绩等;
(2)重要仪器、设备、设施维修、清洁、保养、检测、使用记录;
(3)免疫、免疫抗体监测记录;
(4)标识、书证发放使用记录;
(5)检疫记录;
(6)各项消毒记录;
(7)有关无害化处理记录;
(8)死亡畜禽收集、统计记录;
(9)疫病监测记录;
(10)样本采集记录;
(11)预防兽用生物制品购入、贮藏、发放、使用、不合格品销毁等记录;
(12)疫情报告记录;
(13)落地外引动物记录;
(14)各项监督检查记录;
(15)各类信息统计记录;
(16)考核记录;
(17)举报、异议受理、处理记录;
(18)档案销毁记录等。
5.7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上墙明示下列事项:
(1)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人员、部门及相关信息。
(2)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村动物防疫员职能(省政府[2005]46号)信息。
(3)所内工作人员和管理辖区内村动物防疫员人员名录、职责信息。
(4)区域化监督管理图示信息。
(5)辖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或以乡级为单位)有关动物强制免疫情况1月至12月动态图示信息。
(6)辖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或以乡级为单位)主要动物饲养情况1月至12月动态图示信息。
(7)各类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职责信息。
(8)各室主要管理制度。
(9)收费标准等。
5.8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应将执法监督人员、检疫人员及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便民服务。
5.9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确保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
5.9.1 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服饰应整洁,佩带统一制式名章、身份标识。
5.9.2 办公房舍外部应悬挂单位牌匾、行徽,房舍屋顶应置放“辽宁动监”铜字。
5.9.3 外部应展现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标志性的标语。
6 附则
6.1 本规范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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