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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业信息资料汇编1106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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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竞争资讯 5

专栏分析

【浅析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特点】

自本世纪初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通过研究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特点,可以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新兴市场是一个相对概念,指的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正处于发展阶段、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或者地区,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于亚洲、拉丁美洲和东欧等地区。韩国是新兴市场中责任保险发展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最高的国家,被称为“亚洲的加利福尼亚”,而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在新兴市场中是最高的,在瑞士再保险网站提供的2008年全球商业责任险相关数据中,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约为12亿美元,在全球所有国家中排名第10位。

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即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新兴市场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业对外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再加上民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强烈和保险公司没有创造出满足人民需求的多种多样的险种,导致整个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发展水平比较低。

第二个阶段的时间比较短,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本世纪初期,这是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短暂的春天。在这一时期,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陆续打破以往的闭关锁国,逐步对外开放本国责任保险市场。但是就在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刚刚有点起色的时候,亚洲金融危机席卷而来,给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也正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新兴市场国家政府开始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审视已有制度的利弊,寻找责任保险发展的正确轨道,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在给新兴市场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带来了向更高层次进发的“曙光”。 第三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至今,是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黄金期。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新兴市场国家在经过了短暂的恢复和调整之后便开始向黄金期过渡。纵观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集中程度过高

根据《2004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除印度外的其余5个亚洲主要新兴市场国家拥有数十家从事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但是排名前5位的非寿险公司均占有市场上近一半的份额,中国、越南两国甚至都已经超过了90%。

不只是亚洲,整个新兴市场国家这种高度集中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俄罗斯。打破完全封闭状态后的俄罗斯,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年,在俄罗斯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已达2600多家。但是大型保险公司却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尤其是在责任保险方面,1997年至2000年,俄罗斯前1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了近70%,而前2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更是占据了近85%,集中程度之高可见一斑。

新兴市场国家集中程度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决策造成的。因为新兴市场国家的责任保险公司都处在最初的发展阶段,自有资本较少,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与国外责任保险公司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缩小这种实力差距,减少本国责任保险保费的外流,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除了对外国责任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政策和法规进行限制以外,还对本国的一些保险公司进行战略性合并、重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可配置的资源,在短期内迅速增强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这种高度集中的现象在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但随着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进入到更高的层次,却有可能会成为发展的障碍,因此便需要政府能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这种局面。 (二)保险深度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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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竞争资讯 6

新兴市场无论是在保险深度方面还是在人均保费方面,2004年相比1999年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2008年全球责任险保费排在前9名的均为发达国家,并且这9个国家的责任保险保费约占世界责任保险保费的9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水平比较滞后,人民处于最低的生存性资料阶段,无暇顾及享受性资料的消费;其次,新兴市场国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新兴市场国家民众的意识淡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这与新兴市场国家的文化底蕴、文化氛围和政府的宣传是密切相关的。

(三)发展时间短,法律制度不完善

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相比之下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则比较短暂,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是从上世纪末才着手于发展责任保险的,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发展责任保险则是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责任保险相比其他险种的特殊性在于责任保险对于法律制度极大的依赖性。在发达国家中均已形成了一套关于责任保险发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章可循,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强了广大民众对于责任保险的信心。但是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只有政府颁布的零星的法律法规,这也是造成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 (四)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异军突起

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微观运营组织,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的发展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较大的影响。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后,新兴市场国家企业的高层受到越来越多的问责,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发展,并在各国的责任保险收入中占据较大的比重。

(五)保险公司创新能力差

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市场的供求状况是需求大于供给,造成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在集中程度过高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进行创新的动力,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提供满足人民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此外,责任保险对于相关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新兴市场保险公司缺乏这方面的人才。(中国保险报 11/06/09) 返回目录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与对策】

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3年多以来,试点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值得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有: 1.企业需求的意愿不足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保的是责任,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2.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解决了信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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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给受影响。 3.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责任保险的定价和理赔需要科学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项标准是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目前,都付之阙如。

由于缺少这些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加之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时间短、标的数量少、经验数据不足,很难依据客观的损失率制定合理的价格,在条款设计时,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确定较高价格,缩小赔偿范围,从而使保险产品吸引力降低。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扩大试点面,拓展保险市场

当前应扩大试点面,增加企业投保,在经营中积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数据,尽快使此保险的定价和理赔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实现业务的良性循环和公司的稳健经营。 2.立法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是法律,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可考虑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的修订时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的条款,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让企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发需求

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让环境污染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只有对企业形成真正的环保责任约束力,才能让企业自发地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因此,要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赔偿范围中增加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赔偿,并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4.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从国外的实践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强制性的,也有自愿的,还有二者相结合的。如上所述,我国总体上不具备自愿投保的市场基础,当前可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环境污染风险大的企业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其他企业则鼓励自愿投保,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投保的优惠政策,比如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

5.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保标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政府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环保标准。当前,迫切需要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中国保险报 11/06/08)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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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动态

行业动态

【财险实现承保理赔全险种查询 各渠道手续费对客户透明化】

2009年10月,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财产保险行业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正式启动。2010年底,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建立。

近日,我们从业内相关渠道了解到,今年3月份保监会再向各家财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要求各公司在5月30日之前实现财产保险行业全险种领域的查询。 实现全险种查询

2010年底,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推动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答记者问时曾表示,今年根据工作计划,信息查询制度将逐步推广到财产保险各个险种。 据悉,今年3月份,保监会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意见稿》,要求各公司要在2011年5月30日之前实现财产保险行业全险种领域的查询。特险业务(能源、航空、航天)暂不纳入查询。

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查询项目:保单基本信息,包括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投保险种、总保险金额、总保费金额等;保单状态,指保单目前处在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状态。缴费信息,已缴保费金额、缴费日期或缴费计划;渠道信息,包括渠道情况、代理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手续费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批改信息;以及理赔信息。

其中理赔信息具体包括报案人姓名、保单号码、报案时间、报案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案件状态、赔款是否已支付。若赔款已经支付,应显示赔款已支付;若赔款未支付,应提示尽快与公司联系办理赔款领取手续。

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会(2009)91号)要求执行。

根据《意见稿》,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将在5月30日后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车险渠道手续费透明化

而之于此前已经建立起来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系统,则需要增加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代理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手续费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车险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一直是业内顽疾之一。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上海汽车商业险手续费15%的自律上限失守。有某知名保险代理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车险手续费至少25%,确保提供每月300万元左右的业务规模。

事实上,行业资深人士透露,即使账面上保险公司按照15%标准支付手续费,但实际操作中,虚假列支中介业务的情况大有所在;保险公司利用会务费、活动费、广告费等名义变相支付手续费的现象更是极为普遍。

而将业务渠道手续费情况加入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系统,都邦保险信息技术部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系统项目负责人表示,这总体上增加了信息透明度。不仅为客户辨别购买渠道真伪提供了查询依据,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核实信息提供了查询依据。 35家公司执行情况良好 那么,《意见稿》执行情况又如何呢? http://www.multiview.com.cn email:markete@multiview.com.cn Tel:010-6335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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