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代“白底彩标” (图57)
使用时间:2000年6月20日—7月11日之间。 结束时间:在第四代防伪推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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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批号的秘密
茅台酒的生产流程,原酒生产周期1年,入库陈酿3年,勾兑调味后再封贮1年(珍品在1年以上),检验合格包装出厂。同一批勾兑调味的酒,即为同一批次,表现在包装上就是批号相同。
(一)茅台厂严格规定,同一生产批次的酒,只能使用同一种酒瓶(这个规定什么时候开始?不详。但至少九十年代以来就是这个特点)。如果批号相同、酒瓶不同(瓶底标志不同),可以考虑有问题。
(二)生产时期与生产批号的关系问题。一批勾兑调味后的酒,按厂方的生产计划安排,假设列为98-02批次,这批酒在1998年生产,生产日期标为1998某月某日,这时批号和生产年份是对应的。但98-02批次的酒,由于某种原因,在1998年当年并没有全部包装出厂或根本就不曾包装出厂,而是在1999年(甚至2000)才包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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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这时批号为98-02,生产年份为1999年(图58),是不对应的。这是正常的,年份茅台或特制茅台比较多出现这种情况。
也有一种情况是批号比年份大(图59),
图59中这种情况是,一批勾兑好、计划安排于2001年15批次包装出厂的酒,因市场或其他原因,在2000年就包装出厂。这种批号的情况也是正常的,但比较罕见。根据前述原理,假如出现生产日期1998年4月20日批号98-06,生产日期1998年6月3日批号98-04(后者日期比前者大,但批号比前者小),也是正常的。
(三)仔细品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宜中民终字第300号内容。案中3瓶茅台酒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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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飞天茅台961009、96-04、0866; (2)53°飞天茅台961018、96-04、4612; (3)53°飞天茅台970120、96-08、06101。 这3瓶酒经茅台厂查档核对认定:
(1)1996年10月9日,茅台出厂的品种为53°飞天牌木漆盒包装珍品茅台酒,生产批次为96-04;
(2)1996年10月18日因机器故障,当日包装车间无产品出厂; (3)1997年1月20日,包装出厂的品种为53五星牌茅台酒,生产批次为96-08。
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内容认定,一瓶与厂家的品种不符,一瓶与厂家的包装不符,一瓶因厂家当日无产品出厂无据核对,均判为假酒。
上列案例表明,至少在1997年以前,茅台厂同一天的包装生产是有品种上的排他性的(是不是当时只有一条包装生产线?),即如果某天生产五星,则同一天肯定没有生产飞天或珍茅。因此当发现生产日期为同一天的五星、飞天或珍茅时,则可以肯定其中必有问题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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