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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山塘水库养护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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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保证水库山塘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库(山塘)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库(山塘)为:我市范围内除市属水库以外的水库及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的山塘。

第三条 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重点保证我市水库工程(除市属水库)和列入《浙江省1万~10万m3山塘名称代码》中的542座山塘工程(名录见附件1)的维修养护。优先安排水库工程和屋顶或坝高超过15米的山塘工程的维修养护。

2、分档补助原则。各镇街应积极筹措落实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确保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财政以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额为基数,根据各镇街综合财力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为赤岸、大陈镇90%;其他镇75%;所有街道60%。

3、奖优罚劣原则。从本办法实施的第二年度开始,市水务局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对各镇街水库(山塘)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

排。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等项目,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五条 水库(山塘)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

第六条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

(一)主要设施: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 (二)附属设施:机房及管理房、水库(山塘)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三)非工程措施:防汛抗旱设备、水文观测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施等。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列于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一)水库(山塘)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项目; (二)水库(山塘)工程更新改造、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项目;

(三)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认定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作为经常性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维修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申报要求,不按要求申报的维修项目将不予安排(申报指南见附件2 )。

第九条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立足于工程现状,维修养护工程的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各镇街在查清水库(山塘)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水务、财政部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

第十条 市水务、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项目申报、水库(山塘)工程管理状况及年度考核情况,在每年9月底之前核定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一条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一经核定,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于核定的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市财政部门将分期拨付各镇街相应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的10月,市财政将预拨付各镇街当年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额40%;待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各镇街补助资金额60%。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维修养护合同审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各镇街要及时组织验收。主要验收合同中的内容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市水务局和财政局。

第十八条 各镇街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工程经费、将工程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六章 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要求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达到如下管理标准: (一)大坝坝顶、坝坡外观要求保持整洁;溢洪道畅通无堵塞物;放水设施运行正常。

(二)工程各水工建筑物破损部位要及时修复;及时清除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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