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GCP与中国GCP的比较
中国现行的GCP政策来源于发达国家的通行标准ICH-GCP,能够符合国际现在通行的标准。不同的是中国“严进宽出”,注重加强临床研究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研究,什么时间内能做”。而国外则是“宽进严出”,侧重于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控及最后准不准你生产的审批将会非常苛刻和严格”。
GCP细则上的具体不同点参照下表:
比较项目
中国GCP ICH-GCP 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在取得
临床研究批
SFDA药监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未做规定
准
可进行
必须在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未做规定
试验基地
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药物人体试验。
IRB/EC须设置在临床试验机
未做规定,甚至可以是CRO形式
构内
1-4相同SFDA-GCP
1至少有5人组成;
2.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
IRB/EC组成 作; 要求
3.有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
4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 IRB/EC设置
票
5.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
5.对成员的性别组成未做要求。
除职责范围之外,对IRB的工作程
就IRB的职责范围仅做了简单
IRB的职责 序,记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使其
描述。较空洞。
更有可操作性。
1在获得sFDA批准及伦理委员
会批准后按方案和GCP组织临ICH-GCP中的申办者责任包括
床试验; sFDA-GCP描述的所有内容。
2.为研究者提供手册;
3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此外。对以下几点的描述更详细:
申办者责任 方案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一关于法规注册有专项描述;
研究者资质监察员 研究者手册试验资料保存
职责与分工; 一要求申办者要确保人体试验前有4.保证试验用药物质量合格并可用的非临床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进行适当包装; 数据。并要求保证试验中及时更新5建立试验用药物登记、保管、药物信息。
分发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一对选择研究者,指派医学专家6.任命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ICH—GCP中也有描述; 进行 一对赔偿的描述较sFDA-GCP详细 7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及时报告sFDA;
8.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
主要研究者必须要有行医资格 未做规定
仅对监察员责任、工作程序等对监察员资格,责任,工作程序,
做了基本描述。 报告等规定的较详细
sFDA-GCP对研究者手册的要求ICH-GCP对研究者手册的内容进行
仅在试验准备的章节中做了简了详尽的描述(包括药理,有效性,
单描述。 安全性,市场经验)等。
研究者在试验结束后保存资料
研究者在试验结束后保存资料至少
5年;
2年;
申办方在上市后保存资料5年。
申办方在上市后保存资料至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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